福建省贸促会ATA单证册签发工作制度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ATA 单证册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ATA单证册签发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居住地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常驻代表机构或其它组织;
(二)申请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对货物具有独立自由处分权的人。
笫三条
ATA 单证册项下货物用途符合 《ATA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相关国际公约、我国及其它成员国/地区国内 有关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笫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网址:www.atachina.org进行注册及申办ATA单证册。申请人须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ATA单证册申请表和货物总清单,并附具中国贸促会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须提供符合第四章规定的担保。
签证窗口采用首问负责制,如申请人电话咨询办理ATA单证册事宜,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ATA单证册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 签 证
笫五条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预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ATA单证册并登录中国海关“电子口岸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录入ATA单证册数据,而后向海关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取证可以现场取证也能以快递到付形式取证。取证前签证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ATA单证册使用注意事项、补签/续签单证册相关规定,以及ATA单证册使用完毕后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单证册原件返还给签证机构。
笫七条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12个月(补签ATA单证册除外)。ATA单证册一经海关出口签注,不得再做任何更改。
笫八条
ATA单证册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持证人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补签ATA单证册;如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其项下货物不能按时完成复出口、复进口手续的,持证人可在原单证册到期前2个月向签证机构申请续签ATA单证册。对于巳过有效期的ATA单证册则不予以补签或续签。
第四章 担 保
笫九条
中国贸促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使用 ATA单证册时提供担保,由签证机构在出证时收取。担保形式为押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经中国贸促会认可的书面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保函和书面保证格式范本由中国贸促会统一制定。担保期限为自ATA单证册签发之日起33个月。
笫十条
ATA单证册申请人所需提供担保的金额由其申报的货物总价和申请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决定,计算公式如下:担保金额=货物总价×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由中国贸促会统一规定。
笫十一条
担保金额和/或担保形式的变更须经中国贸促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核 销
笫十二条
签证人员对所签发的ATA单证册负有跟踪提醒的义务。单证册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但尚未退回的单证册,签证人员应及时提醒持证人尽快退回单证册或及时续签;对于巳经超过有效期仍未返还核销的单证册,签证人员应催促持证人退回ATA单证册。
笫十三条
在暂准出口的全部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出口和复进口,且ATA单证册上均获得相关海关完整签注的;或ATA单证册完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签证人员方可核销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担保金。
对于中国海关签注完整但国外海关签注不完整的或确定完全未使用但丢失的ATA单证册,如果自签发之日起24个月未被国外任何国家或地区海关索赔的ATA单证册,则应无条件核销,及时退还持证人担保金。
笫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所述情况外,签证人员不得自行核销ATA单证册和注销持证人担保,须向中国贸促会报送书面核销请示,并严格按中国贸促会的批复办理相关核销手续。特别是对于未办理复进境手续的ATA单证册,应主动联系、督促持证人及时办理单证册的后续手续;待相关ATA单证册的中国海关手续办结后,再向总会提交核销请示,按照总会批复尽快办理相关核销手续退还持证人担保金。
笫十五条
签证人员如发现ATA单证册使用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提醒持证人尽力搜集和保存有关证据,以最大限度降低持证人风险。
第十六条
对于暂时无法核销退还担保的单证册,应摸清底数,建立未退还押金ATA单证册台账,注明未核销退还担保金原因。
笫六章 索 赔
笫十七条
签证人员接到中国贸促会索赔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持证人有关情况,要求持证人提供证据,并按通知要求向中国贸促会提供有效证据。
笫十八条
签证人员在接到中国贸促会缴款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持证人,请持证人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将通知要求的款项交至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签证人员接到中国贸促会结案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核销被提索赔的ATA单证册。
笫七章 监督管理
笫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签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如签证人员有违反规定签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的情形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签证资格的处罚。
笫二十一条
签证人员对ATA单证册和专用印章须严格管理。
笫二十二条
ATA单证册业务档案按中国贸促会统一要求进行管理。签证人员必须按单证册号码对ATA单证册及相关文件整理归档,建立纸质档案。归档资料要充分完备,需要进行特殊说明的应附备注,纸质档案保存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少5年。纸质档案保存期满后,须采取妥善措施销毁纸质档案,并将销毁情况存档。
笫二十三条
ATA 单证册及相关文件须使用中国贸促会“ATA单证册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归档,电子档案永久保留。
笫二十四条
签证人员在进行ATA单证册担保、签发、核销工作时,须实行两人复核制,严格按照中国贸促会有关规定收取担保、办理索赔工作。
第二十五条
签证人员在签证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ATA单证册及相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盗窃ATA单证册及相关文件的,应暂停向其签发ATA单证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中国贸促会。
笫二十六条
签证人员要跟踪持证人使用ATA单证册情况,获知在担保期间内的 ATA 单证册持证人或其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重大影响其正常履行偿付能力或其它异常的情况,应及时通报中国贸促会。
笫二十七条
签证人员应严格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福建省贸促会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