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
1. 《国际商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宪章》规定了推进跨境贸易日常流程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权利,以及协调和简化边境程序的通用方法。
2. 在政府和工商界之间建立互信、高效的合作关系,有助于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符合贸易商的共同诉求。
3. 《国际商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宪章》旨在提高影响贸易和投资的两大重要推动因素,即商业的可预见性和程序的确定性。
一、简介
国际商会(ICC)作为国际商业组织,旨在推动国际贸易、推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推行一种全球化的管理方式。此外,国际商会还致力于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障碍,促进海关程序的简化和协调。
为倡导平衡的贸易体系,国际商会提出了《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以明确贸易商、海关当局及边境机构(如适用)的权利与责任。秉承国际商会“促进开放规范的多边贸易和投资,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宪章中提供了协调和简化边境程序的通用方法,同时明确了国际进出口商、国内外制造商、海关当局和其他边境机构(如适用)等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而无论其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状况。
诚然,AEO项目能够有效简化海关程序,巩固贸易商、海关当局和供应链中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但国际商会强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非经认证的经营者(non-AEO)已经被给予的贸易便利化措施。AEO项目应向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额外的优惠措施。[1]
《国际商会宪章》中列明了推进跨境贸易日常流程的指导原则和各项基本权利,为贸易商、海关当局和边境机构(如适用)之间的工作关系提供指导准则。为培育各方之间的协同合作,指导准则适用于各种贸易环境,包括针对关税征收的稽查和与海关当局发生的争端。
为打造和谐、高效的贸易便利化环境,必须在政府和商界之间建立互信、高效的合作关系。关企合作是实现良性治理的精髓,这有助于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可以与贸易商不断变化着的多样性需求相呼应。
《国际商会宪章》遵循既有的国际协议和国家承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所载的具体条款。此外,国际商会进一步肯定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及其创新性的工具和方式,尤其是《经修订的京都公约》(RKC)[2] 和《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指南》[3] 对于促进跨境贸易和建立信任的重要性。
如今自由贸易协定(FTAs)遍地开花,推动国际贸易日益复杂、密集和频繁,这也给全球价值链(GVC)带来了广泛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亟需加强利益相关方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各自权利与责任的相互认可。因此,建立贸易商和海关当局之间的信任和尊重、明确各自的责任至关重要。
《国际商会宪章》基于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为如何取得更广泛的合作和信任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希望实现以下目标:
•提高商业的可预见性和程序的确定性这两大贸易及投资的推动力;
•通过确保行政管理的透明性,规则的明确性和一致性来提高贸易合规性;
•推进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以提高跨境程序效率,便利贸易发展;
•通过简化管理流程和减轻管理负担,来提升海关当局和相关跨境机构的行政效率;
•建立简化、透明的法规框架惠及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SMEs);
•深化企业与海关的合作,确保高效和有效实现监管目标来推动经济便利性;以及
•鼓励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深入合作,以推动中小企业的感知力、竞争力,以及赋予其对全球市场的公平性准入。
在后文中,国际商会宪章旨在寻求对建立开放包容、充满活力的国际贸易体系所必需的基本权利和原则的强化。第二部分将介绍贸易商及相关海关当局和边境机构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和承担的义务。第三部分将基于《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原则,阐述贸易商享有的三类基本权利,包括:(一)与海关日常交涉时的权利;(二)在海关稽查期间的权利;(三)与海关发生争议时的权利。政商合作对于确立合适的海关框架,进而促进商业活动、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二、指导原则
在日益复杂的全球经济环境下,建立多边互信和明确责任对于构筑高效平衡的国际贸易体系极为重要。鉴于贸易行为在推动全球经济、知识和社会交流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下文列出的各项义务将为贸易商和海关及边境机构推进可预测、清晰明确、无差别的跨境贸易奠定基础。
在各项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贸易商应:
公平
•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责任;
•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事;
•提供完整、全面、准确的信息;
•如果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立即(无迟滞地)通知海关当局。
非歧视
•尊重海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得试图影响海关对各项事务的考量或处理。
法律规则
•尊重海关依法执行海关管理(包括实施制裁)的权力;
•履行法律义务;
•仅在合法的商业和经济活动范围内进行交易和/或经营;
•理解预裁定在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可能不再适用。在此变化被确认的情况下,妥当和及时的通报尤为重要;
•按时足额(无扣减)地缴纳关税,除非履行申诉权之后获得了某种允许。
合理的合规责任
•高效地提供信息,如有不明则提出疑问;
•如需帮助,尽快联系海关当局;
•告知海关当局在履行义务时是否有挑战;
•通过可用的服务寻求帮助;如果找不到相关信息,询问如何获取相关信息;
•如有任何内容需要更正,或没有缴纳准确数额的关税,应主动提交正确完整的信息。
隐私
•尊重海关依法获取、披露、保留信息的权力;
•当与海关职能相关时,确保公开和合作。
效率
•配合海关管理,填制和信息报告,进行稽查和关税缴纳;
•履行责任,并在必要时寻求帮助;
•根据合理要求,及时提供信息;
•积极参与内部或行政申诉程序;
•遵守申诉程序,尽力缩短程序耗时、提高程序效率;
•向主管机关或其他相关诉讼调查机关提出投诉时,应实事求是并提供确切信息,必要时还应就投诉内容进行对话;
•理解在多数情况下投诉不应中断或延迟包括征税在内的海关程序。
代表
•无论是否有其他人员参与信息的准备、收集和/或提交,均应对提供给主管机关的所有必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充分了解代表人员向主管机关提交的信息和缴纳的税款。
在各项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海关当局和相关边境机构应:
公平
•认为经营者符合诚信原则,允许其获得适用无罪推定的好处;
•确保海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诚信原则,依法承担针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举证责任;
•打击瞒骗,为合规贸易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非歧视
•遵循非歧视性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远离任何不当影响,不带任何偏见。
确定性
•确保海关体系可提供确定性和明确性;
•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简化法律、制度和程序,并使其意图是可以被获取的;
•尊重海关体系的稳定性,确保贸易质量和活力;
•承担不合规行为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则
•不得要求贸易商缴纳超出合法范畴的关税,并依法退还多收的税款;
•履行法定义务;
•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关税评估和实施制裁;
•遵守既定和/或约定的程序和通道;
•确保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条款得到有效和一致的诠释并加以运用。
合理的合规责任
•提供有益、有效和高效的服务,并尽可能地降低费用;
•应要求,全面及时地提供各种协助,并帮助贸易商了解自身权利;
•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专业水平,能够纠正错误或补正遗漏;
•鼓励明确和简化申报、报告要求和合规性程序;
•在新规生效实施之后,及时废止旧规并进行公示,以保证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隐私
•保护获取或持有的信息,并设立标准的保护程序,以降低潜在隐私风险;
•仅收集与海关治理职能相关的信息,且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共享信息;
•仅与经认可的代表人员进行接触,并且只允许经授权的员工访问相关信息。
效率
•及时提供准确清晰的信息,以便履行海关义务并明确申诉权和审查权;
•适时引入强化的和/或积极的沟通方式;
•建立独立、快速、有效的关税纳税争议解决流程(应符合国家规定);
•鼓励使用仲裁条款,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及时客观地处理投诉和审查案件,不得区别对待提出投诉的经营者;
•确保海关当局和相关边境机构合作,推动海关程序和关税征收的便利化。
代表
•允许贸易商和关税纳税人指定他人作为代表人。
3、贸易商的基本权利
海关和边境程序是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部分。确保程序有效性和透明性能够帮助贸易商降低成本、减少延误,促进跨境交易增长。贸易商在该体系内享有的权利可划分为基本的三类:(一)与海关日常联系时的权利;(二)在海关稽查期间的权利;(三)与海关发生争议时的权利。
1.贸易商与海关日常联系时享有的权利
可预测性
•为与《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第9.8条标准相一致 [4],国内外贸易商均有权请求海关作出某项裁定(按照海关规定,该等权利可理解为事先约定)或匿名向海关提出质疑。海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此类请求作出答复。国际商会认为前述合理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此权利不应仅限于商品归类、原产地或海关估价,而应扩展到有关海关法规适用问题的任何事项;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5条规定 [5],预裁定发布后,应在合理期限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项裁定的法律、事实或贸易环境发生变化;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条规定 [6],每一位做出书面请求进行裁定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的贸易商,都应有得到一个按照合理的、在规定时限内处置该裁定申请的方式的权利;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8条规定 [7],在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前提下,海关应公开有关预裁定的相关信息。
确定性
•除刑事诉讼外,合理诉讼时效最长为五年。同样,为保证法律的确定性,欠税追缴期也不应超过五年;
•刑事诉讼的合理诉讼时效最长为十年;
•同样,企业须应海关要求回应问题,而海关应对给企业的答复进行仔细考量;
•追溯不适用于海关对法规的运用,尤其是对于已经基于法规做出的决定。
简易性
•贸易商有权要求申报义务的便利性和非复杂性;
•国际海关协定相关规则的顺利实施对确保贸易安全稳定至关重要;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9.1条规定 [8],相关规则必须清晰明确并易于外国贸易商理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
•在认同海关当局所做出努力的同时,贸易商还应鼓励海关追求自动化,尤其是朝着无纸化的方向发展。
互信与保密性
•贸易商必须可就海关所持立场提出异议,以此保证可预测性并增进互信[9];
•在与贸易商的对话、管控和争议解决中,海关不能使用相互矛盾的信息。严禁使用与海关完税价格相关的数据,包括不得使用最低和/或参考价格进行海关估价;
•基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2.5.1条规定的权利[10],在某些国家,贸易商有权查阅其海关档案,包括申报情况、基本信息以及从外国海关收到的任何资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管控;
•对于因违反数据保密性而造成的损害,海关对在由于此种损害进行补救的过程中应给与相关贸易商应有的关注。此类补救可采取沟通、公示和赔偿的方式。
贸易商之间的公平待遇权
•国内外贸易商应享受相同的待遇,尤其是在海关事务方面[11];
•与海关共享的数据和信息应当保密。海关应对贸易商所提交单证的安全性负责,除必要的主管机关外,不得对外披露[12];
•这一原则必须应用于法律和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国海关必须努力实现执法实践的全球标准化。
2.贸易商在海关稽查期间享有的权利
抗辩程序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4条规定,贸易商对于要求启动抗辩程序[13] 以及海关当局必要的回应的权利应当予以认同;
•海关当局必须确保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客观和专业;
•贸易商须清楚了解海关管控的范围,包括性质、目的、期限、持续时间和地点;
•海关管控须限制在合理时间内,不得对企业的业务活动造成无理由的影响。
听证权
•海关向贸易商发出指控违规的通知前,须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权必须得到有效行使,这意味着贸易商和海关都会面对一个持续的抗辩过程。
3.贸易商与海关发生争议时享有的权利
公平权和争议的及时救济权
•鼓励通过调解和专业机构来解决非司法问题的争议;
•由于多数海关争议属技术性质,庭审前,贸易商可要求法官指定一名具备相关海关知识和经验的“特别专家”或其他专家参加庭审;
•外国贸易商与本国海关之间就国际海关的协定发生争议时,鼓励在世界海关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下,采取仲裁形式解决争议;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第10章的规定 [14],贸易商必须有权获得针对海关机构做出的某项决定,而向海关系统内的上级机关提起申诉(复议)的救济措施。在首次进行申诉时,无需缴付关税及费用。提出申诉也不应招致处罚;
•此外,贸易商必须能够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诉,如有可能,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确保贸易商获得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最后,必须确保贸易商适用抗辩程序的权利,海关有义务对抗辩程序予以回应并应全程参与;
•海关的赔偿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并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
制裁的相称性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6.3.3条规定 [15],海关对贸易商作出的任何处罚必须符合相称性原则。罚款应当能够分期缴付;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2.1.1条规定 [16],海关在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处罚时,应考虑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情况酌情减轻处罚。若企业向海关如实披露错误,海关应将重点放在改进内部程序上,尽量免除对企业的制裁。
和解权
•和解不应只是一种特权。海关应向所有企业赋予该权利,且企业的善意不应被海关质疑。
决定权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4.4条规定 [17],海关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
•海关须清楚告知作出决定的依据。
注释:
[1]ICC Recommendations on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 国际商会经认证的经营者政策建议报告
[2]世界海关组织《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3]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指南
[4]世界海关组织《经修订的京公条约》第9.8条标准:信息,海关决定和裁定。当事人提交书面请求后,海关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上诉权利。
[5]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5条:预裁定。对于寻求作出预裁定的申请人而言,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该成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6]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1条:预裁定。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若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及作出决定的依据。
[7]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8条:预裁定。每一成员应在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前提下,尽力公开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所有预裁定相关信息。
[8]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9.1条:行政负担。提出请求成员应考虑答复信息请求对被请求成员资源和成本的影响,同时还应考虑在寻求答复中所获得财政利益与被请求成员为提供信息所付出努力之间的均衡性。
[9]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4条:诉讼和复审程序。
[10]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2.5.1条(a)对被请求成员提供的所有信息或单证严格保密,并给予与被请求成员按第6.1(b)或(c)项所描述的本国法律和法律制度规定的同等水平的保护和保密;(b)仅向处理所涉事宜的海关提供信息或单证,并仅将信息或单证用于请求中列明的目的,除非被请求成员书面同意用于其他目的;(c)未经被请求成员的明确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信息或单证。
[11]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之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
[12]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2.5条:保护和保密。
[13]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4.1条:诉讼和审阅程序。(a)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行政机构提起行政申诉或复查;及/或(b)对该决定进行司法上诉或审查。
[14]世界海关组织《经修订的京都协定》第10.4条标准:世界海关组织海关事务的诉讼。
[15]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6.3.3条:处罚原则。处罚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实施,并应与违反程度和严重性相符。
[16]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2.1.1条:促进合规与合作的措施。各成员就保证以下事项的重要性达成共识:贸易商知悉守法义务;鼓励贸易商自愿守法,以允许进口商在适当情况下自行纠错而免受处罚;对违法违规贸易商适用合规措施,以实施更严厉的措施。
[17]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4.4条。各成员应保证,如根据第1(a)项做出的上诉或审核决定(a)未在其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或(b)未能避免不当拖延,则申诉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上诉或由此类机关进一步审查,或向司法机关寻求任何其他救济。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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