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有关说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先后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中陆续提出了相关要求。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担保管理要求,完善内部担保制度,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日常监管中也发现,个别中央企业仍存在担保规模过高、对外担保、采取隐性担保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发生了担保代偿损失。
为适应新情况变化,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通知》。《通知》在整合原有担保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对融资担保范畴、对象、规模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实现担保管理规定的完整统一。《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对推动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通知》的内容来看,管控范围更加“全”。《通知》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所有融资担保,不仅包括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同时也包括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同时,管控要求更加“严”。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权、控制风险原则,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实行“两禁两控”: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控对高风险子企业担保,严控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担保规模。参考目前中央企业担保规模占净资产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等,明确中央企业总担保规模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本部)担保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管控方式也更加“实”。考虑企业担保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法等规定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通知》从中央企业实际管理出发,要求担保预算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以提高效率,但企业担保制度和特殊担保事项仍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充分发挥董事会的风险把关作用。
此外,整改要求更加“细”。明确对企业新开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严肃追责,要求企业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业务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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