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工作动态 “一带一路”建设与法治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与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量:1637 工作动态
——专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

       

        刘超: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负责人。曾任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贸易救济调查局三等商务秘书、副处长、一等商务秘书,负责国外对华贸易摩擦应对和对外贸易救济调查工作。2005年至2008年在中国驻欧盟使团常驻,任贸易壁垒组组长。曾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在中外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若干篇。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中国在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企业在开展贸易投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技术壁垒、摩擦纠纷也日益增多,广大企业对专业法律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加。针对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什么、贸促会可以为企业提供什么法律服务、贸促会为提高我国在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领域的影响力方面提供哪些商事法律顶层设计等问题,本刊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进行了专访。
 
        记者: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和服务需求?
 
        刘超: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中国在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总额已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但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企业在开展贸易投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技术壁垒、摩擦纠纷也日益增多,广大企业对专业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我们通过对企业座谈、调研和工作中对企业诉求的了解,了解到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对“走出去”目标国规则不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其在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行业监管、金融税收、劳工保护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高昂的尽职调查费用使大多数企业望而却步,因此我国企业大多对投资目标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了解,面临“盲目走出去”局面。
 
        二是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高。“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相关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普遍不高,轻视尽职调查,投资情绪过热,合规审查制度不健全等,导致“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合规性风险突出。
 
        三是对市场限制和贸易壁垒应对不足。出于保护自身经济的考虑,“一带一路”范围内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往往会通过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和贸易保护政策,设置不同的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如有些国家在石油化工、国防、基础设施等重要行业对我国境外投资进行限制;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合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股权不能占多数,或是合营企业需要所在国政府及其委派的机构参与经营。此外,有些国家通过法律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投资提出特别要求,或是建立不透明的跨国并购审查程序,增大企业并购的难度。
 
        关于贸易壁垒,有些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其法律政策不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约束,导致其许多法律规范、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不一致,因而产生诸多壁垒。从国家贸易的商品标准差异来说,“一带一路”倡议中涉及的贸易伙伴,其设置的商品准入标准往往与中国不同,尤其是欧盟对于食品等商品所设置的标准尤为严格。不同标准使得符合中国标准的商品在进入其他国家时,面临着不符合当地标准的风险。从服务贸易壁垒来看,中亚国家对服务贸易都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当企业对以上限制或壁垒预判不足或未能提前了解应对措施,往往造成企业“走出去”的重大障碍。
 
        四是国际争端解决现状不容乐观。中国企业“走出去”纠纷发生时,国际争端解决的救济现状不容乐观。根据我们对企业调研、座谈等活动了解到的信息显示:中国企业签订的90%以上的涉外合同都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中国企业90%的涉外商事纠纷都选择了国外仲裁机构;中国企业涉外商事纠纷仲裁结果中90%以上为败诉。这些都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记者:在服务企业方面,贸促会从微观层面可以为企业提供哪些具体法律服务?
 
        刘超:商事法律服务是贸促会一大传统优势业务,目前已形成了仲裁、调解、知识产权、经贸摩擦应对、商事法律咨询、企业权益保护、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等多项成熟业务板块。贸促会现有11个涉法部门,通过发挥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传统优势,广泛开展多双边商事法律合作,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商事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全面开展“一带一路”特色法律服务,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存在的问题,贸促会法律部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编制了64个国别法律服务指南和风险评估报告,未来研究项目将拓展至100个国家,最大范围惠及中国企业“走出去”。为加强对企业的精准服务,贸促会还在推动建立多双边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目前已建成中国与马来西亚、韩国、南盟等10多个合作委员会,通过委员会的形式聚合成区域专家库,建立高效、便捷、专业的商事法律合作平台。同时,贸促会为加强对企业项目的跟踪,强化商事法律咨询、顾问业务,正在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际商事法律查询咨询系统,以帮助企业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国际化经营风险。我们还在全国设立116个预警机构,2017年发送经贸预警信息2000余条,从各预警机构收集信息300余条。结合中美经贸摩擦新情况、“一带一路”倡议、自贸试验区建设等热点议题,开展针对企业的法律培训,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们还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国际反垄断案件应对,参与相关案件起诉和赔偿申请等。
 
        二是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帮助企业走好海外布局第一步。贸促会知识产权业务始于上世纪50年代,开创了我国相关领域先河,促进了我国相关法治建设。在历年工作中,贸促会积极参与“双打”工作和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加强出国展览知识产权工作,仅2017年赴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现场服务,帮助处理近40起纠纷。指导潜在市场规模上千亿元的平衡车产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危机,有效提升了中国制造的良好形象,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公司在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代理的涉外专利案件占全国总量20%,能够为企业走出去和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知识产权支撑,帮助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助力企业走好海外经营第一步。
 
        三是稳步加强传统商事法律服务业务,推进企业贸易便利化。贸促会不断提升商事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签发原产地证、货物暂准进口(ATA)单证册、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文书基础上,着力推动“商检贸”企业备案“三证合一”改革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帮助各地区各行业企业提高了贸易效率、降低了贸易成本。下一步我们还将在我国较大口岸设立ATA现场工作站。运用市场化方式,整合社会资源,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物流、保险等综合服务,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对外贸易。
 
        记者:在代言工商方面,贸促会如何维护行业利益,代表我国工商界发声?
 
        刘超:贸促会拥有“亦官亦民”的身份优势,广泛联系境内外工商界的行业优势,深度参与国际仲裁、反垄断、经贸摩擦等涉外法律事务的机制优势,长期凝聚涉外法律专业资源的人才优势和不断拓展对外合作机制的渠道优势,代表中国工商界在国际舞台上发声,是贸促会职责所在,在这个领域,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拓展摩擦应对和经贸游说,切实维护行业权益。贸促会法律部成立2年多来,经贸摩擦应对业务已经从新兴亮点业务转变为优势传统业务。在商务部指导下,2017年贸促会承接经贸摩擦案件17起,涉案金额近8.74亿美元。其中,阿根廷对华卫浴陶瓷反倾销案实现了停止使用“替代国”做法;越南彩涂板反倾销案促成中国彩涂板行业成立自律委员会,成功走出行业治理解决经贸摩擦第一步;打赢新西兰对华反补贴第一案;打掉南非热轧板卷保障措施案。尤其针对部分“企业无力为、行业不愿为、政府不便为”的金额小、品种少案件,全力帮助行业企业应对。同时,开展了10余场行业对话和官民对话活动,以期增进共识,妥善化解纠纷。
 
        二是扎实推进美国301调查应对工作,代表工商界在国际舞台发声。2017年,贸促会积极发挥代言工商作用,组织我国工商界正面应对美国301调查工作。我们组建了精干团队,开展广泛调研,加强业界公关,不断壮大友华力量。针对美国不实指控,我们先后提交了1000多页高质量的抗辩材料,并以中国国际商会代表中国工商界参加美国301调查公开听证会。此次应对,打造了我国经贸摩擦应对工作的新样板,推动完善了“四体联动”的应对工作新格局。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工作,切实提升我国工商界国际话语权。2017年贸促会成功申请成为WIPO长期观察员,知识产权业务赢得新机遇,为代言工商拓展了新平台。此外,我们全面参与了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会相关工作,还积极参加中韩自贸联委会、香港CEPA高官会、中瑞自贸区升级联合研究会暨产业研讨会等重要磋商和会议,及时反馈行业企业意见建议,切实代表中国工商界发声,参与全球治理进程。
 
        记者:目前我国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是什么?
 
        刘超:当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与国之间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法法庭等;世界银行项下专门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的ICSID等;解决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纠纷的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民间机构。除去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对国际上涉及中国因素的投资争端和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解决的参与几乎为零。
 
   根据ICSID公布的数据,自1972年至2017年6月,参与案件处理的中国籍仲裁员和调解员仅为11人次,在100多个国家中排名第33位。2017年,我国向ICSID成功推荐4名仲裁员和4名调解员(其中贸促会推荐仲裁员3名、调解员1名),但ICSID 2017年财年(2016.6.1—2017.6.30)没有一名中国籍仲裁员、调解员参与案件处理。国际商会(ICC)仲裁院情况也基本如此,选择在中国仲裁的案件仅有8件,均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地均为香港。实际上,仅2016—2017年间,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设在中国国际商会)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推荐了11名仲裁员,向其跟单金融产品争议解决机制专家组推荐了18名中国专家。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实质参与度非常低,缺少基本的话语权。通过对企业调研走访、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归纳出了造成以上现状的主要原因。从内部来看,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国内企业普遍不重视仲裁条款。据我们了解,一方面中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机构、使用法律、仲裁语言等条款缺少前瞻性考虑,影响了后续仲裁员的选择。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企业为保证商业合同顺利签订,往往选择退让妥协,在设定条款时选择国外争端解决机构。二是国有企业决策机制在选择仲裁员方面存在弊端。当前国有企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度,他们在仲裁员选择上顾虑较多,普遍做法是依据办案数量和知名度来选择仲裁员。而中国仲裁员由于参与案件少,很难被选中。另外,一些国企法务部门力量不足、人员出国时长受限,在开庭、听证、应诉等事项上难以积极回应所涉案件,将选择仲裁员的权力交给了企业法律顾问,而很多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国际律所,他们很少推荐中国仲裁员。三是我国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宣传力度有待提升。尽管我国已有很多专业素养较高的法律从业人员,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仍然面临较大的人才缺口。同时,对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顶层设计对中国仲裁和仲裁员整体宣传,国际影响力还不够。
 
        从外部来看,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国缺少基本话语权。现存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乃至规则基本上都是西方国家主导建立的,语言全部采用欧美强国的官方语言,其裁决制度基本体现了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发展中国家由于没有参与机构筹建和规则制定,对其规则不熟悉不适应。虽然由西方国家主导建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并不必然因此而缺乏公正性和正当性,但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缺位确实造成了先天程序上的缺陷。据了解,无论是ICSID还是ICC国际仲裁院管理层均由发达国家主导,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职员比例非常低。
 
        二是我国难以进入欧美国家封闭的“朋友圈”。西方国家仲裁业起步早,历史积累深厚。据了解,欧美国家仲裁员之间建立了“朋友圈”,互相推荐案源,有条件利用语言、普通法系等优势,一定程度上垄断国际争端解决业务。
 
        上述现状不仅给我国走出去行业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重要的项目处理不当甚至危及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安全,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加快推进,实际上对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我们通过顶层设计解决相关问题。
 
        记者:在服务政府方面,贸促会从宏观层面提供哪些商事法律顶层设计以服务国家、服务外经贸大局?
 
刘超:贸促会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也是涉外法律工作交流协商机制、涉外法律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全国“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政府间联席机制成员单位之一,服务政府、服务我国外经贸大局是我们应尽的职责。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致力于通过参与制度和机制建设,妥善化解不利因素、全面推进法律服务,为“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奠定坚实基础。
 
        目前,贸促会正在按照有关要求积极筹建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组织,以提高我国在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领域的影响力。我们将充分利用“亦官亦民”的身份优势,积极调动国内外资源和渠道,按照“民间发起、政府支持、积极推进”的原则,联合国外相关工商组织或法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一个非政府间国际预防与争端解决机构,以提升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此外,贸促会也将致力于做大做强中国现有的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顶层设计,加强对中国仲裁和仲裁员整体宣传力度,提高我国争端解决机构的国际影响力。
 
        另一项重要任务为筹建并推动11个自贸试验区服务中心正式运营,创造服务国家战略新抓手。为更好地服务于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贸促会于2017年8月—12月在全国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服务中心,形成服务范围的全覆盖,各自贸服务中心已于2018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贸促会自贸服务中心以贸易投资促进、商事法律服务、代言工商为核心内容,聚合贸促系统资源,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和相关部门就近提供服务,是贸促会功能作用、向自贸试验区延伸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贸促系统服务企业对外经贸合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工作平台。下一步,贸促会还将筹建自贸服务中心信息发布与综合服务平台,面向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所在地方贸促会和区内企业,及时发布各类信息,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部和自贸试验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业务交流。
 
        贸促会还积极参与立法修法与国际规则制定工作,切实服务政府需求。2017年参与国家立法修法工作9项,就《电子商务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提供专家意见、对接工商界需求、发表我方观点立场。同时,我们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国际谈判,开展铁路运单、反垄断、入世15年经贸摩擦应对等课题研究,配合商务部开展重点国家和地区的WTO贸易政策审议工作等。未来,我们将根据各政府部门的业务需求,配合开展更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