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投资争端保护协议》(以下简称《投保协议》)于2013年2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投保协议》第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大陆方确定贸促会调解中心及其所推荐的6家地方调解分中心为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调解机构。机构名单已于2013年9月30日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海峡交流基金会换文正式确认。
下一阶段,我们将根据贸促会调解中心的统一部署,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调解规则(草案)》及有关文件精神,尽快着手贸促会福建调解中心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相关工作。我们将不负重托、牢记使命,切实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使两岸双向投资中产生的纠纷和争端解决有规可循,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