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政府治理方式深刻变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谋划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路径和制度体系,既聚焦解决当前最紧迫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加快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准确把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推动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省级层面到2020年底、设区市级层面到2021年底、县级层面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延伸到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既要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又要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紧紧围绕省委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集中财力办大事,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建立财政运行综合绩效管理制度,适时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关注预算编制、收入质量、支出结构、政府债务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方面,引导市县政府围绕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收入质量,优化支出结构,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二)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考核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及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整体绩效自评。财政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开展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
(三)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以专项资金为重点,既关注项目资金的直接产出和效果,又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解决绩效管理重项目、轻政策的问题。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四、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一)预算申请环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绩效关口前移,各级各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事前绩效评估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二)预算编制环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级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全面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加快实现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与本级政策和项目、对下共同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内容应完整、细化、量化,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三)预算执行环节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用款计划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四)决算环节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提高评价质量。
(五)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各级各部门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五、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二)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各级政府还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并根据不同预算资金的性质和特点统筹实施。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以及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水平
(一)优化管理流程。围绕规范、简单、易行目标,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完善文书范本,推进规范操作,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二)完善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围绕关键要素、管理链条和重要目标,抓住与绩效相关的因素、指标和内容,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
(三)创新考评机制。探索相关联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联动考评机制。完善第三方考评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管。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搭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参与绩效管理的平台。积极运用公共评判法,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满意度调查,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创新评估评价方法,探索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七、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保障。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动相关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任务目标按期实现。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三)加强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未积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或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要进行绩效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向同级人大报送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并积极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五)推进配套改革。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抓紧修改调整与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